《聊城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6月1日起施行

2020-04-29 11:04: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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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4月29日讯(记者 闫云倩)29日上午,聊城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聊城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0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

  聊城市司法局副局长张冰在会上介绍,《办法》共19条,重点解决四方面问题。一是解决制度缺失问题。目前《山东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聊城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均已过有效期,聊城市制定本领域政府规章,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提供制度保障,属省内首创。二是解决管理缺失问题。《办法》规定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确定保护单位,做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未列入等级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个人保护管理。三是明确具体保护管理措施。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应当设立保护标志,保持整洁、庄严、肃穆,免费向社会开放,供公众瞻仰、悼念英雄烈士。对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设有烈士褒扬区和非烈士褒扬区的,严格区域划分并设立引导提示标志。烈士褒扬区内不得建设非烈士纪念设施。《办法》还针对管理中发现的具体问题,设置了五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活动。四是解决县、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问题。《办法》规定,为纪念在县(市、区)内有重要影响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可申报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为纪念在本市内有重要影响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可申报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并在第五条明确了申报程序,为全市纪念设施申报提供了制度支撑。

  聊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祥文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建筑物,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或有损纪念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违反禁止行为,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烈士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文物保护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据悉,目前,全市有省级烈士纪念设施3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5处、县级烈士纪念设施11处,现存零散烈士纪念设施近百处。

责任编辑: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