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市景观风貌管理办法》5月1日施行 划定“绿蓝紫”线
鲁网4月2日讯(记者 连峰 闫云倩)2日上午,聊城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聊城市城市景观风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并划定“绿蓝紫”线保护城市景观风貌。
聊城市司法局副局长张冰在会上指出,《办法》明确了城市景观风貌是由自然山水格局、历史文化遗存、建筑形态与容貌、公共开放空间、街道界面、园林绿化、公共环境艺术品等要素相互协调、有机融合构成的城市形象。由此,对城市景观风貌的保护范围,不仅限于历史风貌的保护,也包括自然生态景观风貌保护、人文景观风貌塑造;不仅保护已经形成的风貌特色,还从城市建设发展角度,考虑城市风貌的延续、培育和塑造。
同时,《办法》要求,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的专家、社会公众参与制度;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通过编制总体城市设计确定风貌特色定位,明确整体景观风貌格局,划定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识别一般地区中影响公共空间品质的开敞空间、公共界面、公共环境艺术品、绿化、户外广告及景观照明设施等管控要素;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主要景观风貌管理的内容和要求应当依法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市区和县城(市区)、镇区内的绿地、道路防护林、河流防护林、景观生态林、绿道、山体等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市区和县城(市区)、镇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湿地等区域应当划定城市蓝线,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紫线;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变更城市设计,确需修改的,不得缩小保护范围、减少城市景观风貌要素。
此外,《办法》强调,在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文化风貌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新建建筑物的应当依法拆除;对《城市绿化条例》中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责编 李云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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