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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缓刑考验期内醉驾被判刑一年三个月

2021-07-13 16:12: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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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7月13日讯 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撤销缓刑,与前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

  被告人柳某某,男,1982年4月出生,汉族,小学肆业,农民,聊城市东昌府区人。2018年5月4日,被告人柳某某因犯诈骗罪被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间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2019年3月1日,被告人柳某某因酒后驾驶被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执勤四大队罚款人民币1000元。

  2020年5月11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柳某某无证、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工业园嘉园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柳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2.3mg/100m1,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柳某某经多次传唤未到案。2021年6月22日,柳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柳某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前罪缓刑,与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柳某某当庭痛哭流涕,后悔自己不该酒后驾驶,更不该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为此,法官特别提醒,罪犯缓刑考验期内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出现违反行政法规等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即使没有构成犯罪,也应当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通讯员 王希玉 陈玉辉)

责任编辑: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