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发布6例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2020-05-29 11:47: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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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5月29日讯(记者 李云乾 通讯员 王希玉 贾琼)5月29日上午,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即将到来之际,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了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了6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牛某猥亵儿童案

  2018年2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牛某利用其妻外出之机,多次在家中对年仅4岁的继女李某某进行猥亵。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违背人伦道德,在一年多时间内多次猥亵年幼继女,其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依法应从重惩处。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牛某有期徒刑四年。

  【典型案例2】张某拐卖儿童、张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

  2017年2月,被告人张某与其妻王某(另案处理)商定出卖自己即将出生的男婴,后王某通过互联网发布此消息。被告人张某某欲收买一男婴抚养,获知该消息后与王某联系,三人约定以六万元价格买卖该男婴。2017年3月,张某某在医院将刚出生六天的男婴抱走,张某某为此共支付给张某夫妇六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张某某收买婴儿,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案例3】王某与聊城市某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王某(6岁)在聊城市某学校上课训练时受伤,后被老师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股骨粉碎性骨折。该学校认可王某系其学生、在校训练期间受伤等事实,同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受伤时年仅六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上课时受伤,该学校作为学生在校期间的教育、管理责任者,在不能证明其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应当对学生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责任。考虑学校在王某训练时有老师现场指导、受伤后及时送医等情节,法院遂依法判决该学校部分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典型案例4】刘某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案

  刘某与张某于2015年9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刘某某归刘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刘某某十八周岁止。协议离婚后,张某未按照离婚协议支付抚养费。刘某每月收入约3000元,张某没有固定工作,双方现均已另行组成家庭。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2015年向刘某某颁发残疾人证书,载明其属于精神残疾二级。刘某曾于2016年带刘某某去多家医院看病,支付费用40000余元。刘某某自2017年起在康复中心康复治疗,共支付费用8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张某离婚后,张某一直未按照离婚协议向刘某某支付抚养费,故刘某某要求张某支付2015年10月至2018年1月的抚养费应予支持。刘某某精神残疾二级,其教育、生活花费较普通孩子高,每月支付500元的抚养费不足维持其花费,酌定将张某支付抚养费的数额自2018年2月起增加至每月800元。鉴于张某与刘某离婚后,刘某某看病花费数额较大,给刘某家庭造成一定的经济压力,结合二人收入等因素,酌定张某分担医疗费、康复费17000元。

  【典型案例5】戴某与吕某离婚纠纷案

  戴某与吕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子。2015年二人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2016年复婚并办理婚姻登记。后戴某以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戴某提出自己不具备抚养孩子的经济条件,要求婚生子由吕某抚养。吕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主张自己没有收入来源,父母也需要照顾,不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一致同意离婚,但均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二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健康成人,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也完全具备维持温饱甚至更好生活条件的能力。二人虽一致同意离婚,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据此,法院遂依法判决不准戴某与吕某离婚。

  【典型案例6】柳某某等申请司法救助案

  柳某某(6岁)的父亲柳某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柳某某系小学学生,母亲早逝,现随祖父母生活,祖父母年迈且祖母系残障人士。

  法院审查认为,因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附带民事判决的赔偿款尚未执行到位。柳某某及其祖父母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应予救助条件,遂决定给予柳某某祖孙三人司法救助金50000元。

责任编辑: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