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发布六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2-04-26 17:28: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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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4月26日讯(记者 樊庆刚 见习记者 泮晓阳)4月26日下午,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六例全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具体内容如下:

  案例一

  枣庄某甲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肇庆市某乙水族设备

  有限公司、徐某、梁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关键词】

  统一履职  民事赔偿诉前调解  平等保护

  【要旨】

  落实企业知识产权平等保护,实现涉知识产权案件刑事、民事检察统一履职,促成诉前民事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全面、及时保护。

  一、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徐某、梁某某在分别经营被告单位枣庄某甲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肇庆市某乙水族设备有限公司期间(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未经“PHILIPS”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由徐某经营的某甲公司提供其购买的“PHILIPS”正品灯管,委托梁某某经营的某乙公司组装其他配件、使用“PHILIPS”商标,制造“PHILIPS”龙鱼专用灯,某甲公司通过其注册的“鲁南多多水族店”淘宝网店对外销售。其中某甲公司非法经营数额388494.2元,某乙公司非法经营数额202245.6元。

  临清市检察院于2021年7月30日以被告单位某甲公司、某乙公司、被告人徐某、梁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同年11月24日临清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单位某甲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单位某乙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梁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依法上缴国库,扣押侵权物品予以没收并销毁。

  二、检察履职过程

  (一)依法改变定性,准确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临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审查起诉。临清市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办公室检察官审查后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嫌疑人系未经注册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后,又将该种商品出售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属于吸收犯,前行为吸收后行为。检察机关依法变更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并提起公诉,该定性被法院判决支持。

  (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检察统一履职,促进诉前调解。为减少被侵权企业损失,积极发挥审前主导责任,实现知识产权刑事、民事统一履职,在充分听取被害单位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检察机关给双方耐心讲解刑事政策,成功促成民事赔偿诉前调解,二犯罪嫌疑单位就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致歉,并赔偿权利企业民事经济损失共计五十万元。

  (三)及时解除讼累,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持续深化平等保护理念,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帮助涉案民营企业解除讼累,卸下包袱,轻装上阵,促成合规经营,增强经营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对相关同行业经营者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

  案例二

  樊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关键词】

  提前介入  罪名适用  犯罪数额  检察建议

  【要旨】

  提前介入抓住固定证据的先机,准确认定罪名及犯罪数额,精准打击犯罪。同时,制发具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做到“办案一件,治理一片”。

  一、基本案情

  2019年8、9月份,被告人樊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在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河北购进《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语双解词典》《古代汉语词典》《古汉语常用字字典》,并对外销售。2019年9月5日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莘县某村樊某某舅舅家中将以上图书查获并扣押。经统计,被扣押的《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1216册,《牛津高阶英语双解词典》(第9版)625册,《古代汉语词典》(第2版)1200册,《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第5版)288册,共计3329册。经认定,上述图书均系侵权出版物。

  该案系2019年9月5日,莘县综合执法局文化执法大队联合省市县“扫黄打非”人员在莘县调查时发现一非法盗版窝点,依法扣押盗版词典、字典。经查,盗版词典字典系樊某某所拥有,后移交莘县公安局处理。2020年11月18日莘县公安局以樊某某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移送莘县院审查起诉。2020年12月10日莘县检察院以樊某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向莘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2月1日莘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樊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樊某某服判未上诉。

  二、检察履职过程

  (一)提前介入、协作配合,打好主动战。案件到侦查机关后,莘县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审阅相关案件材料,并与公安局、综合执法局、“扫黄打非”办进行座谈,了解线索来源、现场查获情况及侦查进展。建议着重针对案件事实,尤其是上下游犯罪、进出货渠道等进行侦查,查明涉案人员各自责任;根据现场查获的相关机器、纸张,查明除销售外有无生产行为;对于其中多名有侵犯知识产权、非法制造假发票前科的证人,核实有无余罪。

  (二)精准定性、精确数额,打好攻坚战。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本案争议在于定罪和犯罪数额的认定。罪名定性上,樊某某的行为既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又符合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根据《刑事审判参考》举例的《十七大报告》案例以及省院第四检察部经检参考于2020年9月1日发布《法律适用参考之七 销售侵权复制品》指导意见,经检察官联席会讨论,最终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罪。犯罪数额认定上,认为不能简单以正版图书价值认定案涉金额三十余万,应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关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规则来认定,最终根据多方证人证言,参考市场流通中盗版图书价格,按照最低价格求得平均数,认定本案涉案数额为48800余元。本案中已查扣的盗版书籍3329册,已超过2500份,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期间量刑。在精准定性、精确数额的情况下,樊某某主动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法院诉判一致。

  (三)深入调研、检察建议,打好歼灭战。针对案件发现的盗版书问题,在与县教育部门、新华书店等部门座谈沟通,并向莘县教育和体育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多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对校园周边图书音像店、书刊报社经营户进行拉网式清查,重点检查图书来源是否合法,图书内容是否含有恐怖、暴力等不健康文化内容;加强对学校征订推荐教材图书强化监督管理,确保盗版图书不流入校园,守护校园一方净土;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宣传盗版图书的危害提高社会各界尤其是家长学生对于盗版图书危害性的认识,提升抵制盗版意识。

  案例三

  于某某、彭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关键词】

  假农资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诉源治理

  【要旨】

  莘县作为农业和蔬菜大县,对农资产品的需求较多。为更好的利用检察力量服务三农经济发展,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刑衔接职能,认真研判涉农资案件多发原因,全面引导补充侦查取证,用检察力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县域农业经济高质高效发展。

  一、基本案情

  2018年7月份,张某(另案处理)找被告人彭某某为其购进二铵用于顶账,张某又指使被告人于某某联系彭某某,于某某告知彭某某要便宜三环牌二胺,并约定每吨1500元,于某某支付彭某某9万元。后被告人彭某某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900条商标标识为云南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的“三环THREECIRCLES及图”的假二铵包装袋,在朱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40吨散装二铵,彭某某在未经云南天化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及许可的前提下,通过倒装的方式,冒充合格的“三环R磷酸二铵”。被告人于某某将彭某某倒装的产品以每吨2800元的价格给赵珍玉共计40吨。后莘县农业局共计查获784袋,共计39.2吨。经检测,被查扣化肥均低于二铵包装袋上标识的总养分含量≥64%,为不合格产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云南云天化国际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三环THREECIRCLES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8年9月28日,莘县农业局执法人员在王某某经营的农资门市部内发现260袋(每袋50kg)“三环R磷酸二铵”;2018年10月19日,莘县农业局执法人员在张某某家中发现同批次“三环R磷酸二铵”120袋;2018年10月19日,莘县农业局执法人员在周某某家中发现同批次“三环R磷酸二铵”398袋;2018年11月2日莘县农业局执法人员在吴某某家中发现同批次假“三环R磷酸二铵”199袋。上述四批二铵经泰安天正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测,王某某处抽检的二铵总养分含量为3.9%,张某某处抽检的二铵总养分含量为6.5%,周某某处抽检的二铵总养分含量为5.8%,吴某某处抽检的二铵总养分含量为4.5%,均低于二铵包装袋上标识的总养分含量≥64%,为不合格产品。莘县农业局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得知,该四批二铵来自于某某。2018年11月9日莘县农业局将该案线索移交莘县公安局,经侦查人员前往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调取证据,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侦查机关提供的该批化肥产品样品出具鉴定证明,鉴定为假冒产品。

  2020年1月6日莘县公安局分别以于某某、彭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莘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过审查,2021年1月6日检察机关以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彭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莘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2日莘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二、检察履职过程

  (一)深入研判分析案情,提高打击精准度。因本案发生环节较多,提供原料上线材料较为薄弱,涉案“假化肥”流转多次,案情梳理较复杂,很多环节的证据难以调取,检察机关通过列取补查事项,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证据,对二被告人事前预谋、主观故意以及事后送货的行为认真研判分析,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区别逐一对比案件证据和事实,最终成功改变公安移送罪名,依法认定数额,做到精准定性。

  (二)积极适用认罪认罚,全面提高办案质效。办案期间,于某某称本案事实系张某交代其办理,加上对法律不了解,故对其犯罪行为不供认。检察机关充分听取被告人辩解,及时补充了张某的证言。同时对于某某、彭某某销售数额及涉案金额进行认真、反复计算、仔细核对,及时向被告人告知认定数额结果,解释认定销售数额及涉案金额的情况和依据。被告人于某某对检察机关的扎实工作和严谨态度表示认可,对改变定性表示认同,最终二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节约了司法资源,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

  (三)切实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打击整治合力。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莘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职责,依法严厉打击坑农、害农、伤农的农资犯罪行为,积极会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公安部门就农资违法犯罪问题开展座谈:一是建议各部门结合播种的重点时节,加强对农资批发、物流配送、乡镇商超等的监控巡查;二是针对该类案件查办取证难、鉴定监测难等问题加强协调,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问题加强会商;三是建议不定期开展关于农资、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及犯罪预警研判,健全农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相互衔接协作机制,推动长效治理。

  案例四

  念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

  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关键词】

  自行补充侦查  改变定性  知识产权权利人告知

  【要旨】

  涉案金额和数量刚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情况下,经过自行补充侦查,依法改变定性,确保不放纵犯罪。同时维护了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提升本地保护知识产权良好形象。

  一、基本案情

  2020年3月份,被告人念某某明知张某安、徐某军、徐某磊(以上三人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李某某生产的超威牌、枪手牌杀虫剂、蚊香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从以上人员处购入假冒蚊香、杀虫剂等进行销售,经查证,被告人念某某销售假冒枪手牌和超威牌蚊香、杀虫剂总货款为人民币51770元。

  2020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告人梁某某共谋后,由梁某某生产假冒枪手牌蚊香包装2万余个,假冒超威牌蚊香包装3000个发给李某某。李某某将假冒包装用于生产假冒枪手牌蚊香后销售给被告人念某某,得款人民币23940元。   

  2020年4月14日,广州立白企业集团员工周添报警称: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路北首一仓库里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2020年4月19日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念某某、李某某、梁某某立案侦查。2021年4月15日公安机关以被告人念某某、李某某、梁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2021年8月6日检察机关以念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李某某、梁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该案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后,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念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各被告人均当庭服判,未上诉。

  二、检察履职过程

  (一)自行补充侦查,完善相关证据。针对购买及售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量、价格、种类不清,李某某、梁某某是否构成犯罪证据不足的情况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仍存在部分证据未取证到位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依法自行补充侦查,充分调取了相关物证和书证,确保认定的犯罪事实均有证据予以证实。

  (二)改变定性,确保不枉不纵。公安机关以李某某、梁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参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达到50000元以上,不能认定为犯罪。但李某某指使梁某某生产假冒枪手牌蚊香包装、假冒超威牌蚊香包装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且将以上标识用于违法犯罪,遂依法改变公安机关定性,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李某某、梁某某刑事责任。

  (三)告知权利人权利义务,维护企业权益。立白集团是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河北康达有限公司也是家用卫生杀虫剂领域著名企业,该案系被害单位报案,企业相关部门法务人员经常询问案件办理进度,检察机关在受理后即根据知识产权办案规定及时告知被害企业相关权利义务,之后对于诉讼进度也及时向企业进行反馈,充分争取企业的支持理解,展示了聊城检察机关的风采。

  案例五

  毛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关键词】  

  立案监督  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  追诉单位犯罪

  【要旨】

  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做好检察机关建议行政执法移送刑事案件工作,加大对侵害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天津市利华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某某于2019年10月17日在未得到注册商标人塞巴科技公司(SSAB)许可下,指使被告人柳某某将8张钢板送到聊城市高新区许营镇后许村许刚处进行除锈、喷漆并喷涂塞巴科技公司(SSAB)注册的“HARDOX 400”商标。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柳某某以3元价格购买了被告人袁某某制作的该商标钢板材质书电子版。被告人柳某某使用被告人许某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被告人季某某让其在钢板上喷涂该商标。2019年10月21日14时被告人季某某在被告人许某处比照袁某某制作的该商标钢板材质书电子版在8张RM400耐磨钢板上喷涂了“HARDOX 400”商标。经鉴定,涉案8张钢板价值233116.5元。

  2019年10月,冯某某在未得到注册商标人塞巴科技公司(SSAB)许可下,指使被告人许某联系专业喷号人在其钢板上喷涂“HARDOX”商标。被告人季某某在被告人许某要求下于许刚处在1张8000*2000*12.00的钢板上喷涂“HARDOX 550”商标,在1张3700*2000*16.00的钢板上喷涂“HARDOX 500”商标。涉案2张钢板价值20000元。

  二、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积极查找线索。毛某某、季某某等人在聊城市高新区聊城东外环后许村生产、仓储、经销假冒“HARDOX”钢板案件,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后查办。东昌府区院在工作中通过到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走访,查阅相关案卷,发现其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严重侵害了塞巴科技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同时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上述行为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随即向该局办案人员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并于2019年10月21日以聊东昌检一部建移〔2019〕1号函建议该局将案件移交给开发区公安分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随即将该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

  (二)追诉单位犯罪。经审查发现,本案毛某某系天津市利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2012年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毛某某。毛某某接手后有正常营业活动,在2019年10月才依托天津市利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本案应为单位犯罪。侦查机关对其单位未移送起诉,故依法追诉,增加天津市利某商贸有限公司为单位犯罪被告人。

  (三)指控犯罪有力。2020年6月17日,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毛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2万元;许某、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期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刘某某、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期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天津市利某商贸有限公司罚金10万元。

  案例六

  张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关键词】

   行政、公安、检察联合专案组  零口供  为他人装订系侵犯著作权行为  全链条打击   

  【要旨】

  复制发行侵权盗版教材教辅、少儿图书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破坏出版物市场版权秩序,特别是开学季、假期期间,盗版教材教辅传播量大,侵权盗版易发高发。打击侵权盗版,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版权环境,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因该案办案效果好,国家版权局拟对该案办案人员予以表彰。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租赁位于东昌府区闫寺办事处韩庄村聊临路公路边的一处房屋,雇佣工人从事盗版教材的装订工作。2020年10月份,被告人付某某委托黄某某利用其经营的聊城市青年科技印务有限公司为其印刷人民教育出版社的小学英语教材,黄某某为牟取利益,明知付某某没有出版社的委托手续,为其印刷小学英语教材19800册,印刷完毕后由张某某进行装订。该窝点于2020年11月16日,被聊城市文化和旅游局获,当场查扣涉嫌侵犯著作权的小学教材65852册,经鉴定为盗版图书。

  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于2021年1月6日立案侦查,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张某某态度顽劣,拒不供述帮谁装订盗版书,为体现从严打击,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批捕决定,并引导侦查机关继续围绕上游人员继续调查,后侦查发现付某某、黄某某印刷盗版书后让张某某装订,对委托人、印刷厂到装订车间的犯罪团伙实现全链条打击,查扣盗版小学教材65852册。2021年9月2日提起公诉,2021年11月6日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张某某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付某某、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

  二、检察履职过程

  (一)由公、检、行政机关组成11.16五人专案组。聊城市文化旅游局根据北京反盗版联盟、山东省“扫黄打非”办公室提供的线索,在韩庄村聊临路公路边发现张某某印刷盗版教材的黑窝点,查扣侵权盗版出版物65852册,将案件移交东昌府公安分以11.16侵犯著作权案立案侦查。为实现精准打击,东昌府区检察院派业务骨干提前介入,第一时间组建了由办案检察官、市文化旅游局、东昌府公安分局侦查人员组成的五人办案团队,及时会商,到现场查看,针对现场发现的装订机、印刷半成品、提出侦查方向,继续查找半成品是由谁印刷的、如何运输到此处的、张某某装订好的6万余册盗版书准备销往何处。通过及时有效的固定证据,找到了向张某某提供印刷半成品的黄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又供述了委托其印刷盗版书的付某某,彻底捣毁了该制售盗版教材的黑窝点。

  (二)准确认定犯罪行为,准确适用罪名。张某某从事的是装订行为,单纯的装订行为是否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第二次修订)第二条规定:印刷经营活动,包括营利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认定装订是印刷的一个环节。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第十八条规定:印刷出版物的,委托印刷单位和印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刷合同。国家教委、新闻出版署《普通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管理规定》(1995年),中小学教材必须由定点书刊印刷厂生产。张某某从2002年开始从事印刷行业,对于图书的印刷需要出版单位的授权应该明知,在仓库内装订、加工没有任何授权手续的图书,且经营点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明知半成品质量不行,而提供切割、装订,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装订盗版图书数量6万余册,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

  (三)面对零口供,完善证据体系,实现全链条打击。侦查初期,张某某零口供,拒不供述帮谁装订盗版书,结合其他证据,东昌府区院于2021年6月16日对其作出批捕决定,并引导侦查机关继续围绕上游人员继续侦查。根据后续有效侦查,找到了向张某某提供印刷半成品的黄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又供述了委托其印刷盗版书的付某某。至此,付某某、黄某某印刷盗版书后让张某某装订的犯罪链条浮出水面,共查扣盗版小学教材65852册,取得较好办案效果。

责任编辑: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