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桃花姬”不正当竞争案入选

2020-04-23 14:40: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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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4月23日讯(记者 闫云倩 通讯员 王希玉 莫陈愿)23日上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2019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临清运河太平号》《好一朵腊梅花》等民歌著作权侵权案 

  原告独立创作完成《临清运河太平号》《好一朵腊梅花》等民歌,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原告作品作为自己的作品进行申报并获奖,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据以主张被告侵权的证据系“山东省文化创新奖申报表”,但申报表封面上明确载明完成单位及申报单位均系某大学,且基本情况表格中申报单位亦填写为某大学,只是在完成人员表格中记载有吕某等五人的名称,该申报行为在对外申报主体上是某大学而非吕某,故原告将吕某列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例二:“长寿花”“长寿花及图”商标侵权案  

  原告三星油脂公司系“长寿花”“长寿花及图”商标所有权人,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玉米油等。被告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玉米胚芽油上标有与“长寿花”“长寿花及图”商标近似的“康寿花”字样,原告认为侵犯了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玉米胚芽油上标有的“康寿花”字样与原告的“长寿花”“长寿花及图”商标构成近似。被告将“康寿花”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容易误导公众,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被告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三星油脂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案例三:“网鱼网咖”“W.Y.W.K”商标侵权案 

  原告上海网鱼公司经受让取得“网鱼网咖”“W.Y.W.K”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娱乐、提供娱乐场所等。原告认为被告阳谷县某网吧在其经营的网吧内使用与原告“网鱼网咖”“W.Y.W.K”商标近似或相同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阳谷县某网吧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阳谷县某网吧使用的“网与网咖W.Y.W.K”标识与原告的“W.Y.W.K”商标相同,与“网鱼网咖”商标构成近似,被告在同种娱乐服务上使用相同和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由于被告经营场所已变更,判令停止侵权已无必要,故判决阳谷县某网吧赔偿上海网鱼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案例四:“老房子”商标侵权案 

  原告成都老房子公司系“老房子”商标所有权人,核定服务项目为餐馆等。被告在其企业名称、店招、纸巾盒等使用了“老房子”标识。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聊城某鲁菜馆使用“老房子鲁菜馆”标识,与原告主张的“老房子”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聊城市某餐饮公司为聊城某鲁菜馆提供发票,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聊城某鲁菜馆停止使用“老房子”字样,被告聊城市某餐饮公司、聊城某鲁菜馆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案例五:“马利图形”商标侵权案 

  原告实业马利公司是“马利图形”商标的被许可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水粉色等,原告认为被告出售的水粉画颜料系假冒马利牌注册商标的产品,构成商标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聊城某文具经营部销售的水粉画颜料上的“双马头”商标与原告的“马利图形”商标在视觉上基本相同且该商品并非原告生产,构成商标侵权,被告作为销售者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被告聊城某文具经营部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案例六:商标侵权案 

  原告中石化山东分公司经商标所有权人授权取得使用该商标及维权的权利,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37类车辆加油站等,被告经营的加油站在罩棚、品牌柱等显著位置使用与商标近似的标识,原告认为被告构成商标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其经营的加油站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中石化山东分公司主张的商标构成近似,易于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被告临清某加油站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案例七:“桃花姬”不正当竞争 

  原告阿胶保健品公司是“桃花姬”商标的权利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咖啡饮料、茶等。原告母公司及原告为宣传“桃花姬”阿胶糕投入大量的广告宣传,成为公众耳熟能详的商品。被告东阿某销售公司在“淘宝网”上销售与原告“桃花姬”阿胶糕产品包装、装潢近似的阿胶糕,被告东阿某阿胶制品公司为该产品的生产企业。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桃花姬”阿胶糕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桃花姬”阿胶糕的装潢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阿胶糕上使用与原告“桃花姬”阿胶糕装潢相近似的装潢,客观上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东阿某销售公司、东阿某阿胶制品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案例八:“”“”“”商标侵权案 

      原告福州明视公司系“”“”“”商标所有权人,上述三个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4类“眼镜行”等。原告认为被告冠县某眼镜店擅自使用“明视眼镜”等标识,构成商标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冠县某眼镜店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将“明视眼镜”标识用于牌匾、背景墙上的行为,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被告使用的“明视眼镜”标识与原告“”“”商标近似,与“”商标相同,构成商标侵权。由于被告冠县某眼镜店对店铺牌匾和店内装饰的标识已经变更,无需再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故判决被告冠县某眼镜店赔偿原告福州明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案例九:“”商标侵权案 

  库尔勒香梨协会系“”商标所有权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1类香梨。原告库尔勒香梨协会认为被告阳谷县某购物中心在其销售的香梨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构成商标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阳谷县某购物中心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阳谷县某购物中心销售的香梨上使用的侵权标识“库尔勒香梨”与原告主张的“”商标主要部分构成近似,且原告商标知名度较高,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被告作为销售者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被告阳谷县某购物中心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案例十:“ ”商标侵权案 

  原告泸州老窖公司是“”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果酒、酒等。原告认为被告高唐某酒业公司、山东某集团在其生产销售的白酒上突出使用与“”商标相同的标识,被告高唐某超市销售上述商品,构成商标侵权,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山东某集团系生产者。被告高唐某酒业公司生产的白酒包装盒及包装袋上的“金镶玉”标识与原告“”商标构成相同,误导公众,构成商标侵权,被告高唐某超市作为销售者构成商标侵权,判令被告高唐某酒业公司、高唐某超市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泸州老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责任编辑: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