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警方:全面开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绿色通道

2020-02-17 17:17: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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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2月16日讯(记者 连峰 闫云倩)2月16日,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发布致全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用人单位等有关人员的一封信。

  信中指出,目前,全区疫情防控到了关键时期,全覆盖、无缝隙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是疫情阻击战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事关疫情防控工作成败,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成了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

  快速申报登记是流动人口应尽的义务。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根据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凡来茌平区的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当日内,应当第一时间快速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自觉遵守集中或居家隔离观察14天的规定。

  全面开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绿色通道。为最大限度方便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让流动人口少跑腿,可以采用三种方式申报居住登记:

  1、通过互联网“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www.jzz.gov.cn),自主登陆申报登记;

  2、通过手机微信扫描最下方的二维码,进行自主申报登记。

  3、现场登记办理。急需现场办理的,可以与居住地派出所或社区民警电话实时预约。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是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房屋租赁中介、物业服务企业的分内之责。

  (一)出租房屋房主和房屋中介的责任

  1、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社会各行业的责任

  1、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山东公安居住登记平台二维码

  

  2、茌平公安户籍业务服务电话(区号0635)

  分局户政服务大厅:7177827/7177105

  振兴派出所: 7177305

  信发派出所: 7177315

  冯官屯派出所:7177359

  胡屯派出所: 7177383

  韩屯派出所: 7177505

  肖庄派出所: 7177515

  菜屯派出所: 7177395

  贾寨派出所: 7177522

  洪官屯派出所:7177538

  杨官屯派出所: 7177557

  博平派出所: 7177325

  温陈派出所: 7177360

  乐平铺派出所: 7177339

  杜郎口派出所: 7177379

责任编辑:庞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