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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以补缴养老保险为由诈骗村民钱财获刑

2022-11-07 16:54:43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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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1月7日讯 女子向农村村民宣称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金一次性补缴,隐瞒事实真相,多收取钱财。近日,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21年9月至11月,向临清市尚店镇某村村民杨某某、刘垓子镇某村村民李某某、新华街道某居居民姚某某、某小区居民施某某、老赵庄镇某村村民孙某某、某小区居民王某某宣称,能够通过临清市某小区居民李某(另案处理)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金一次性补缴,共向上述被害人收取款项46万元。除将其中的30万元转给李某外,另向被害人隐瞒李某要求其每人收款5万元的事实,个人向上述被害人多收取16万元款项。在得知无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金一次性补缴后,被告人刘某已将多收取的16万元款项分别退还上述被害人。

  2022年4月29日,被告人刘某经公安机关民警电话传唤至临清市公安局刑警城区中队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又将其交给李某的30万元款项分别退还给上述被害人,并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于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经调查评估,被告人刘某社会危害性较小,对所居住的社区不良影响较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还全部款项,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主动提存财产刑保证金,确有悔罪表现,且经社会调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又可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视本案事实和被告人刘某的具体犯罪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王希玉)

责任编辑: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