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质量标准品牌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2018-03-09 11:53:00 来源:聊城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2月26日,我市质量标准品牌奖励资金申报工作正式启动。11月30日,市政府印发了《聊城市质量标准品牌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对各行业领域荣获质量标准品牌奖项予以重奖,以此建立了质量品牌奖励激励工作机制。2017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新获得《聊城市质量标准品牌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奖励项目的单位经审核合格后,将获得市财政质量标准品牌奖励资金。

  根据《聊城市质量标准品牌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聊城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山东省著名商标”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获准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通过马德里注册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获得中华老字号荣誉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山东名牌产品、山东省服务名牌、山东老字号、山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食安山东”品牌的,对生产单位、经营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获得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国家质量提升示范区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出口示范区、省级出口示范区荣誉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鲁班奖”(含“广厦杯”)、“泰山杯”奖项的,每项工程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

  在标准领域,先进企业也将得到奖励资金。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0万元、8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主持修订标准的,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数额的50%给予奖励;对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奖励数额的 20%给予奖励。对承担山东省团体标准建设试点项目涉及的团体标准制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及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对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及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对承担山东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工作的,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对组建或依托相关技术机构负责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对获得国家、山东省企业标准“领跑者”荣誉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国家、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通过验收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得4A级、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证书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记者 苑莘 通讯员 肖艳伟)

  责编 李云乾

责任编辑:庞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