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建立乘客失物管理制度
鲁网11月22日讯(记者 泮晓阳)11月22日上午,聊城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解读《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聊城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吕佰明介绍《聊城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修改内容。
吕佰明表示,此次规章修改主要修改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文,删除了已经实现立法目的的条文,同时适应新时代、新要求和吸纳社会公众意见修改了部分条文。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聊城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共9章58条,修改后《办法》共9章50条,主要对5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1.鼓励新增和更新的巡游出租汽车优先采用新能源汽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文件要求,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2.删除原第五章第三十三条和原第八章法律责任的内容。原《办法》要求,驶离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区域的或者前往偏僻地区的乘客,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要求其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治安报警点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告其所属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但实践中未发生进行登记和报告的情况。因此,此次修改中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删除。另外,原第八章的内容与上位法是重复的,这次修改中也进行了删除。
3.建立健全投诉机制。建立乘客失物管理制度和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接到乘客投诉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且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4.保持与上位法规定的一致性。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新增智慧监管巡游汽车内容,实现运营数据实时传输与监管,逐步完善4G车载设备升级改造,对出租汽车服务进行实时监督,倒逼驾驶员提升服务质量,避免拒载、绕行、服务态度差等违规行为,不断提升聊城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水平,擦亮聊城市出租汽车这一城市名片。
5.规范部分词语的表述。对词语的表述进行了规范和统一,将原《办法》中的“计价器”修改为“计程计价设备”,“小型客车”修改为“七座及以下乘用车”,“车型标准”修改为“车辆技术标准”,“客运经营权”修改为“车辆经营权”,“车辆营运证”修改为“道路运输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