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明令禁止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实施十项行为

2023-01-11 19:32:38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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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月11日讯(记者 泮晓阳)1月11日上午,聊城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解读《聊城市位山灌区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聊城市位山灌区管理服务中心党委委员、副主任杨玉广介绍了《管理办法》规定的灌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禁止事项。

  杨玉广表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十项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实施的行为。

  一是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施;二是爆破、采石、取土、放牧、垦植、打井、挖洞、开沟、建窑及毁坏林木;三是擅自开启灌区工程的闸门、机泵,自行引水、堵水、设置阻水渔具;四是毁坏灌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五是在渠道堤防道路上行驶履带车辆、超重车辆;六是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废渣、石渣、煤灰、垃圾等废弃物;七是在水域内清洗车辆、容器,浸泡麻类等植物;八是在堤防和护堤地葬坟、存放物料、开展集市贸易;九是在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十是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或者污染水体的行为。

  沉沙池管理范围内,在不影响沉沙池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可以实施取土、放牧、垦植、打井、挖洞、开沟。

  第十四条规定了两项在灌区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的行为,一是影响灌区工程运行和危害灌区工程安全的打井、爆破、采石、取土等;二是影响灌区水体安全的养殖、排污、化工生产、倾倒废弃物等。

责任编辑: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