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6万多元工程款拖欠6年 法院强制执行终解决

2021-02-23 17:04: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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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2月23日讯(记者 闫云倩 通讯员 王希玉 崔希珍)春节前夕,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凤凰人民法庭收到4面锦旗。申请人顾某领到执行案款后,执意要向该院执行人员送锦旗。一个6万多元的工程款竟然要了6年,当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得以实现时,顾某激动得泪水夺眶而出。

  2014年8月份,顾某给付某、李某建设彩钢房。工程开始,双方签订《钢结构板房工程协议》,顾某以大包的形式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村以总价款8.4万元为付某、李某建房,当时约定了付款方式:材料进工地付1.5万元,焊接完框架付1.5万元,工程完工一个月内付清尾款。2015年7月份,工程完工后交付付某、李某使用,但是付某、李某未按协议约定付款,工程期间只付0.7万元,后顾某多次催要才又支付1.25万元,尚有6.45万元未付。

  2019年2月3日,付某和顾某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双方确认,付某尚有6.45万元工程款未支付。经双方协议,付某承诺2019年12月30日之前将所有工程款付清;如不按上述期限付款,按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向顾某支付欠款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计算)以及以总工程款的30%的违约金及所有经济损失(包括利息、违约金、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协议签订后,顾某多次催要无果,并于2020年7月将付某、李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付某、李某给付工程尾款6.45万元及利息、法律服务费0.5万元及保全费0.1332元等。付某、李某在接到顾某的起诉状后,随即向法院递交反诉状,理由是顾某建造的彩钢房有质量问题,施工中所用的泡沫板质量缩水,应该赔偿反诉人11.5万元,再加上其他损失1.5万元共计13万元。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反诉方原告)付某、李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反诉方被告)顾某工程款6.45万元及利息。被告(反诉方原告)付某、李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反诉方被告)顾某法律服务费0.5万元、保全费0.1332元。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付某、李某反诉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书生效后,付某、李某并未履行,顾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院执行人员依法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送达给被执行人,结果被执行人未到法院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并采取不理睬的态度。于是,执行人员打电话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态度蛮横,没有一点自动履行的意思。鉴于此,执行人员首先将保全时冻结的被告银行存款扣划至法院,偿还了部分欠款;后来通过调查得知,被执行人李某在某建筑公司上班,有固定工资收入,于是又将被执行人李某的工资收入依法进行冻结。

  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李某才主动来到法院,要求履行义务,刚开始还想要求执行人员给对方协商,能不能少拿点,结果申请人顾某坚决不同意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李某一看协商无望,还想早日解决查封工资,只好按要求的数额,足额及时地将执行案款交到法院。当申请人顾某领到执行案款后,困扰多年的心病总算解决了,激动万分,并在第一时间请人做了面锦旗,把自己的心里话写在锦旗上,从而了却了困扰他6年多来的心结。

责任编辑: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