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起,聊城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度调整为1.1万元

2021-01-12 08:07: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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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月12日讯(记者 闫云倩)记者从聊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日前,聊城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记者从中获悉,2021年起,聊城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1.1万元 

  《意见》指出,自2021年1月起,聊城市通过扩大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提高大病保险保障待遇、招标选定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建立盈亏动态调节机制等工作,进一步完善市大病保险制度。 

  按鲁医保发〔2020〕73号文件要求,继续保留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原有药品,即:盐酸沙丙蝶呤片、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盐酸多柔比星脂质体、依娜西普注射液;将治疗戈谢病、庞贝氏病和法布雷病等三种罕见病特殊疗效药品纳入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具体药品品种执行省医疗保障局规定。以上药品继续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双渠道供药和“三定”管理,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药占比考核范围。 

  同时,将参保职工政策范围内因住院发生的个人负担费用(含职工大额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纳入职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此外,根据聊城市上年度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将居民大病保险2021年度起付标准由1万元调整为1.1万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的支付比例、年度支付限额维持不变。 

  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原有特殊疗效药品支付起付标准仍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由60%提高至80%,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支付额度由20万元提高至40万元。 

  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对治疗戈谢病、庞贝氏病和法布雷病等三种罕见病必需的特殊疗效药品支付起付标准为2万元,2万元至40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4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支付85%,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支付90万元。 

  根据职工大病保险资金支撑能力和医疗费发生情况,2021年度职工大病保险对因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不含个人首先自负部分)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支付55%,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支付20万元。

责任编辑: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