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印发山东首个涉企业行政应诉规定

2020-06-03 11:48:00 来源:聊城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鲁网6月3日讯 为进一步释放法治改革红利,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积极营造优良法治营商环境,5月8日,我市印发《关于抓好涉企业行政案件被诉部门负责人须出庭应诉全力促进行政纠纷化解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明确,原告或第三人至少有一方是企业法人的行政诉讼案件即为涉企业行政案件。该类案件中作出或具体承办被诉行政行为的部门为出庭应诉主要责任单位,被诉部门负责人主要承担行政案件的出庭应诉职责。

  《实施办法》强调,涉企业行政案件必须由涉案部门的正职或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不能仅委托一般工作人员或律师出庭应诉。原告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原告或第三人为外资企业的,行政执法行为可能导致企业破产、生产经营困难或外迁、相关责任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涉疫情(或其他重大突发性事件)或影响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涉企业行政案件,部门正职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并全程参与案件调解和解工作。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还包括参与聊城市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组织的涉企业行政案件的和解工作。

  我市将优化法治环境列为“重点改革攻坚年”九大改革攻坚行动之一,坚持法治引领先行,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组建“企业复工复产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团”,行政机关负责人牵头成立联系点,辐射全市760余家中小企业。自2018年下半年以来,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实现100%。今年,我市试点推进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行政诉讼案件全覆盖工程,多名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积极应诉,成为化解行政纠纷的主导力量。2019年,我市和解案件成功率达到73.91%,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与和解成功率达到99%。(聊城日报全媒体记者 洪祥 通讯员 王善鲤 张丽芬)

责任编辑: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