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5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0-03-26 11:40: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鲁网3月26日讯(记者 闫云倩)26日上午,聊城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聊城市司法局副局长张冰在会上表示,《聊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张冰介绍,《办法》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吸收借鉴外地经验,将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都纳入规范范围,进一步丰富、完善了停车场内涵。其次,为更好解决全市“停车难”问题,增加了专用停车位的共享和设置限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条款,并规定了对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区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或实行白天与夜间、工作日与节假日等错时使用情况下,向社会开放,提供有偿或无偿服务。居住区、商业集中区等公共繁华区域,其周边道路具备节假日、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可以设置时段性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并在现场公示停车时段、允许停放的范围、停车收费标准等内容。

  张冰指出,《办法》还明确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停车场(库)管理信息系统和停车服务与信息共享平台,收集、掌握机动车停车场信息,并向社会实时公布机动车停车场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公共停车场和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将车辆识别信息、车辆进出时间、实时泊位等前端信息接入停车场(库)管理信息系统和停车服务与信息共享平台,从而实现停车场信息动态管理,提升管理水平。

  张冰强调,结合政府规章立法权限,在原《办法》基础上补充了有关的法律责任。针对社会突出问题,增加了对强行索要或骗取停车费的处理规定。为保护公共环境,对于占压公共绿地、道路绿地、草坪停放车辆的,明确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附:聊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责编 李云乾

责任编辑: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