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案宣判 被告人获刑10个月

2020-03-10 20:19: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鲁网3月10日讯(记者 连峰 闫云倩 通讯员 陈换林)3月10日,聊城市高唐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庭审”公开审理聊城市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1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醉酒驾驶轿车,行驶至高唐县鱼邱湖某村,该村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设置拦截、检查点,阻止外来车辆驶入。被告人崔某某强行驾车闯入村口,将宣传条幅撞坏并与现场村民发生争执。随后,高唐县公安局干警赶到现场。被告人崔某某不听劝告,推搡、挣脱处警人员,挥拳殴打民警脸部,并将其眼镜打坏。经鉴定,被告人崔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33.0mg/100ml。

  3月4日,高唐县公安局向高唐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在疫情防控期间,承办人利用远程讯问系统,对羁押于高唐县看守所的崔某某进行了远程提讯,并与高唐县法律援助中心联系,要求其委派值班律师,并通过该系统,由值班律师见证,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实现在疫情期间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因前期提前介入工作充分到位,所需补充证据在审查逮捕阶段已充足完善,该案于受理后第二日即顺利提起公诉。

  3月10日,高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聊城市首例涉疫情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出庭支持公诉,高唐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庭审”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拘役四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责编 李云乾

责任编辑: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