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聊城依法处置这14种违法违规行为

2020-02-02 19:01: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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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2月2日讯(记者 闫云倩)2月2日,中共聊城市委政法委员会、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聊城市公安局、聊城市司法局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处置疫情防控期间十四种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指出,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为全面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保障,就依法处置疫情防控期间的十四种违法违规行为发出通告。

  1.拒不配合党政干部、医务人员、公安民警和基层防疫人员依法开展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

  2.重点疫情地区来聊人员或密切接触者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隐瞒发病症状,欺骗走访人员,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

  3.被确定为密切接触者、可疑暴露者,拒不按规定执行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的;

  4.疑似、确诊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

  5.违反相关规定,举办节庆活动、聚会宴会,对疫情防控造成负面影响的;

  6.拒不执行歇业、休市等疫情防控禁令、规定的;

  7.编造散布谣言、造谣滋事,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8.趁机诈骗公、私财物,侵占、挪用防疫救援款物的;

  9.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或者编造虚假信息推销商品和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

  10.生产、销售伪劣防护产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11.违反国家规定,随意倾倒或处置含有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

  12.寻衅滋事,阻碍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履行防控职责,干扰疫情防控的;

  13.辱骂、殴打医务人员或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

  14.其他妨碍、扰乱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具有上述行为的相关人员,将依法视情节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警告训诫、行政强制、罚款拘留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从重、从快追究刑事责任。

  责编 李云乾

责任编辑:庞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