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

2019-07-29 15:40:00 来源:聊城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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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切实调动和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近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聊城市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办法(试行)》,激励干部从严从实、担当作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该办法(试行)指出,落实容错纠错。认真落实《中共聊城市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聊发〔2018〕39号),保护作风过硬、担当作为、锐意进取的干部,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及时纠错,帮助干部吸取教训,改正提高,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不给诬告陷害行为留有空间。

  按照办法(试行)规定,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是指故意捏造他人错误或歪曲事实向党政机关、组织或领导干部虚假告发,或在网络恶意举报、大肆炒作,意图使党员和公职人员权益受损、影响提拔任用甚至受到纪律处分或法律追究的行为。

  对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的认定审核分四道程序:申请,即在对信访举报的调查核实中,调查核实单位认为信访举报属诬告陷害类的,应向市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书面认定申请。认定,即受理申请后,市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协调公安机关、信访部门等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提出认定意见,报市委或市纪委市监委批准。反馈,对经认定确属诬告陷害的,及时向提出认定申请的单位反馈认定结果,并采取适当方式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澄清方式包括向被诬告陷害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在一定范围内召开澄清通报会,以及被举报人接受的其他澄清方式。查处,即对诬告陷害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因情况了解不全面或认识有偏差,而导致的错告、举报失实行为,要进行提醒教育,不作为诬告陷害处理。

  对认定有诬告陷害行为的人员,将列入负面清单,作为选拔任用、评先树优、考核考评、社会诚信等工作重要参考,并根据有关规定和事实情节进行严肃处理。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不当利益,予以取消、撤销、收缴或者宣布无效。同时,坚决防止借查处诬告陷害之名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对发生的此类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来源 聊城日报全媒体记者曹天伟)

  责编 李云乾

责任编辑:庞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