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全市开展“慈心一日捐”倡导个人捐赠额不低于一天的收入

2019-06-27 10:27:00 来源:聊城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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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印发《2019年全市“慈心一日捐”实施方案》的通知”。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今年聊城继续在全市开展“慈心一日捐”活动,活动时间为7月1日至8月10日。

  根据《2019年全市“慈心一日捐”实施方案》,此次活动捐赠对象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聊部队、中央和省属驻聊单位及其干部职工(含人事、劳动代理人员)、个体工商户及有经济收入的“两新组织”和爱心人士。

  此次活动严格按照“依法组织、公开透明、广泛发动、坚持自愿、鼓励奉献”的原则,捐赠标准为:倡导个人捐赠数额不低于一天的经济收入;生产和经营性企业捐赠一天的利润;机关事业单位捐赠节约的一笔开支。

  根据安排,全市“慈心一日捐”活动,由聊城市民政局负责整体组织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市主要新闻媒体要主动配合做好活动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活动期间,各县(市、区)和市属开发区要及时汇总本地接收捐款数据,并于每周五17 时前报聊城市慈善总会。活动结束后,由各级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公布捐赠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聊城市委市政府决定今年继续在全市开展“慈心一日捐”活动,旨在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助力乡村振兴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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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个人捐赠额可在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根据《2019年全市“慈心一日捐”实施方案》,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个人捐赠额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方案要求,聊城市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聊部队、中央和省属驻聊单位的捐款,由聊城市慈善总会接收(地址:兴华东路371号市民政局2楼215室;电话:8320627)。各单位捐款时要提供捐款人员花名册,慈善总会要开具票据。县级及以下捐赠由同级慈善机构自行组织接收。各级要依法依规使用善款,保障资金使用公开、公正、公平。(来源 聊城日报记者 林志滨)) 

责任编辑:庞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