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制定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后评估工作办法

2019-01-18 15:01:00 来源: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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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聊城1月18日讯 为推进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规范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后评估工作,确保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根据上级要求,结合聊城实际,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7部门制定《聊城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后评估工作办法》。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是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采取各项必要的、合理的措施将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恢复至基线水平,同时补偿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至基线水平期间的服务功能。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对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监督管理活动。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市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农委、林业、畜牧兽医等部门(以下简称“工作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后评估工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赔偿义务人不能修复的,由损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修复。损害发生地跨行政区域的,工作部门应当商请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确定修复组织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和修复组织者统称为修复责任人。

  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者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修复责任人应当制定修复方案。修复方案应当由具有资质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机构编制,并报工作部门备案。修复过程中需要调整方案的,应当将调整方案报工作部门备案。因不可抗力导致修复工程无法继续的,修复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工作部门报告,批复同意后方可终止修复,并开展替代修复。制定修复方案、修复施工、施工监理及修复验收等对外发包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业务资质的单位。国家没有相关资质要求的,应当择优选择。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修复施工阶段实行施工监理,修复责任人应当聘请具有相应业务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修复方案应当对验收阶段作出规定。原位修复的场地,应当在修复完成后进行验收。异位修复的场地,应当在清除污染物之后、回填物回填之前以及修复完成后分段进行验收。

  验收范围应当与鉴定评估报告和修复方案确定的修复范围一致。实际修复范围因故需发生变更的,应当报工作部门审核备案。验收项目为生态环境修复的目标污染物及目标生物等。验收标准为生态环境修复目标值。竣工验收完成后,赔偿义务人应当向工作部门申请修复效果后评估。工作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委托具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修复效果后评估。

  修复效果后评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制定生态环境调查和监测方案,通过环境监测、生物监测、生态调查、问卷调查等手段,全面评估生态环境修复效果,并编制修复效果后评估报告。未能通过修复效果后评估的,赔偿义务人应当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申请复查。工作部门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情况,及时将生态环境修复效果后评估报告赔偿权利人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在修复效果后评估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修复责任人存在故意延期、施工质量问题、发生次生生态环境损害问题造成较大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从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施工、修复监理、修复效果后评估等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后评估结果。(记者 李军)

   责编 李云乾

责任编辑:庞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