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燃令”施行,聊城警方再开4张罚单

2019-01-10 10:43:00 来源:聊城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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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聊城1月10日讯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作为维护全市公共安全、建设绿色生态文明城市的一项民生工程,得到广大市民的全力拥护。但也有少数人顶风作案,记者从聊城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继1月1日开出两张禁燃禁放罚单后,我市警方又开出4张罚单。

  1月4日上午9时许,阳谷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联合侨润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听到新世界广场方向有烟花爆竹的响声。民警迅速赶到现场进行侦查,发现是一个结婚的车队,在某宾馆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民警随即将燃放人员杨某带到派出所进行调查。经审讯,杨某对其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事实供认不讳。根据《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杨某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1月4日下午17时许,阳谷县公安局狮子楼派出所民警发现,在万达钢材市场院内,潘某某盖房子打夯时燃放烟花爆竹,而该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派出所民警根据《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潘某某罚款500元。

  1月5日上午10时许,东阿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民警在巡查中,发现东阿县西环北方车队门口有人燃放鞭炮。经询问得知,刘某(男,53岁,泰安宁阳葛石镇人)新购买一辆运输危险品罐车,为图吉利,在禁放区域违法燃放了鞭炮。在询问中,民警发现刘某的衣服竟然被燃放的鞭炮点燃,刘某却浑然不觉,幸亏民警及时赶到,避免了刘某被烧伤。刘某对其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事实供认不讳。根据《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东阿县公安局对刘某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罚款500元。

  1月9日,冠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处罚一名违法燃放烟花爆竹人员周某某(男,32岁,清泉街道三里韩村人)。周某某购买了一辆新卡车,放炮祝贺,被公安机关查获。根据《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冠县公安局对周某某处以500元罚款。

  我市警方表示,广大市民要引以为戒,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人人有责,大家要从我做起,禁燃禁放,共建文明美丽新聊城。(记者 张兴国 通讯员 王金梅)

  责编 李云乾

责任编辑:庞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