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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她”权益 山东临清法院发布3起妇女维权典型案例

2022-03-08 16:48: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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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3月8日讯 在“三八”妇女节到来之际,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近年来审理的3起妇女维权典型案例。

  一、保障古稀的 “她”权益

  (一)基本案情。二十几年前,郑老太和贺老在两个家庭的支持下走到了一起。但随着年龄增长,两人之间由于年老体弱及病患原因,双方均无能力给予对方生活上的照顾。从2019年分居生活至今,感情已经破裂。于是,郑老太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调解结果。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双方都同意离婚,只是在财产分割上还存在分歧,于是积极与当事人及双方子女沟通,让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双方当事人考虑到以前的陪伴和夫妻感情,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贺老给付郑老太共同财产分割款8万元,确保郑老太能老有所养。

  (三)典型意义。虽然双方系再婚夫妻,但是毕竟共同经历过十几载风雨人生,拥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因为年龄身体等其他原因不能相互陪伴,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还是应当依法分割,让对方都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二、保障离婚的“她”权益

  (一)基本案情。安女士与魏先生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因感情破裂于2017年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后购买房产归安某所有,但该房产剩余银行按揭贷款由魏先生共同偿还,安女士与魏先生签订协议当日对上述离婚协议进行了公证。离婚后自2018年2月份开始,魏先生再未按照约定履行偿还银行贷款的义务,因此安女士于2019年起诉至法院,请求魏先生履行银行按揭贷款的还款义务。

  (二)裁判结果。原被告办理离婚登记时,就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负担进行约定,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对该协议进行公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法院对该离婚协议予以采信,原被告双方应按照上述协议书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自2018年2月份起再未按约定履行偿还银行贷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依照约定给付原告为被告垫付的银行贷款,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11105元。

  (三)典型意义。夫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后,因履行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产生纠纷,或一方对协议内容反悔怠于履行财产分割义务,夫妻一方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要求履行,保障自己的权益。

  三、保障受伤的“她”权益

  (一)基本案情。2009年,李先生和刘女士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生育长子,2013年生育次子。2021年2月,刘女士怀孕后到医院流产。李先生于2021年4月份以双方性格不合,婚前缺乏充分了解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女方在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是我国法律的一贯主张,特别是怀孕期间、分娩或终止妊娠的妇女,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不仅出于事实上的需求,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夫妻双方只有互敬互爱,互谅互让,才能共同维护好家庭这个温馨而幸福的港湾。

  “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文明进步,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据该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引导社会各界关爱妇女,持续营造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为维护家庭和睦、社会稳定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通讯员 王希玉 宋淑彬)

责任编辑:连峰
新闻关键词:妇女维权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