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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收购“苍鹰”被判刑六个月并罚款

2022-01-27 09:47: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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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月27日讯 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杨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杨某某赔偿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苍鹰”所造成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补偿费用5000元。据悉,这是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该院审判的首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某某,男,1997年7月出生,汉族,中专文化,酒店服务员,山东聊城东昌府区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某某承担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苍鹰”所造成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补偿费用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在某App看到朱某(另案处理)销售苍鹰制品,未经野生主管部门许可,通过微信联系、微信转账、快递邮寄的方式,以人民币2768元的价格从朱某处购买苍鹰制品一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收购的动物制品是苍鹰,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动物制品而非法购买,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至今未得到恢复和补偿,社会公共利益未得到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人杨某某承担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苍鹰”所造成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补偿费用5000元的请求,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保护野生动物,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永续美好生态家园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凡猎捕、杀害或者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并将受到法律的惩罚。(通讯员 王希玉 邹雪)

责任编辑: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