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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还袭警 男子发狂被判刑

2021-09-29 16:46: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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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9月29日讯 男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在事故现场袭击处警人员。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危险驾驶、袭警案,被告人刘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今年6月9日晚,刘某某与朋友喝完酒后,自行驾车回家,在路上与白某驾驶的轿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随即,二人发生争执,白某拨打122报警,刘某某则叫来家人到现场帮忙。刘某某家人与白某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白某坚持让122事故科民警处置,刘某某便向白某发起人身攻击,后被刘某某家人拉开,白某随即拨打110报警。

  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古楼派出所派出3名民警到现场处置,处警人员到达现场后了解到刘某某确已饮酒。因122事故科处警人员尚未到达现场,为调查刘某某是否对白某实施殴打及配合事故科查处刘某某醉酒驾驶嫌疑,处警人员决定现场口头传唤刘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刘某某非但不配合执法,而且对处警人员进行辱骂、踢踹,整个阻碍执法过程持续约半个小时,造成多人围观,影响非常恶劣。最后,处警人员在增援力量的帮助下,才将刘某某及其家人带离现场。后经检测,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8.8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某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愿意接受处罚,且在危险驾驶案中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刑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王希玉 李明玉)

责任编辑:连峰
新闻关键词:酒后驾车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