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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聊城4起涉黑恶案件二审宣判

2020-12-25 20:03: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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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2月25日讯(记者 闫云倩 通讯员 王希玉)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4起涉黑恶案件,均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唐金文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维护组织利益,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30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其中,实施强迫交易犯罪3起,寻衅滋事犯罪5起,聚众斗殴犯罪1起,妨害作证犯罪1起,行贿犯罪2起,挪用资金犯罪3起,赌博犯罪1起。实施非法拘禁违法行为1起、寻衅滋事违法行为11起、破坏村委会选举违法行为2起。该组织盘踞聊城市开发区十余年,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干扰了相关行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破坏了群众生活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东昌府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妨害作证罪、赌博罪、窝藏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等数罪并罚,判处唐金文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8年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0万2千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

  以董文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共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37起、强迫交易犯罪5起、非法拘禁犯罪3起、故意伤害犯罪1起、聚众斗殴犯罪2起。该组织在董文涛安排、策划、指挥和直接参与下,通过殴打辱骂、暴力威胁、恐吓、“软暴力”滋扰、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该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多名被害人受到迫害后,不敢报案、举报、控告;并在高唐县城及周边地区横行多年,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影响恶劣,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高唐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董文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重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2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四个月至十八年不等刑罚,并相应判处罚金。

  被告人张立新曾因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理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04年7月份,被告人张立新减刑释放后在临清市区有了一定的“名气”。2005年6月份,被告人张立新注册成立鸿昌砖厂,陆续笼络被告人王治超、张昭伟、王鹏等人,在建设、经营过程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直至2011年底,逐步形成以张立新为首要分子,以王喜秋、王治超、张晓龙、张岩、张昭伟、袁颖、王鹏为重要成员,李秋雷等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采取暴力、威胁及“软暴力”手段,在临清市及周边县区通过非法手段购销煤灰、砌块砖,成立并经营鸿昌公司、绿科公司、雨润公司、外国语学校等多家企业、单位。在经营期间,实施盗窃、敲诈勒索、合同诈骗、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骗取贷款、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

  临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立新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骗取贷款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虚开发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罚金二百六十九万元;集团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二年三个月至十一年不等刑罚,被告单位鸿昌公司等五家公司分别被判处十万至一百四十万不等罚金,同时判决追缴犯罪集团的所有财产,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毕存山、曹浩勇分别纠集其他9名被告人,形成了犯罪成员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成员采取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尾随滋扰、辱骂殴打、喷字、送花圈等手段,为个别投资公司及个人非法讨要欠款,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在莘县县城及周边地区欺压残害群众,影响恶劣,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莘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曹浩勇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3年9个月至1年3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4案部分被告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聊城中院审理认为,4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连峰
新闻关键词:涉黑恶唐金文董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