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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生产、销售病死猪肉均被判刑

2020-09-15 11:27: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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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9月15日讯(记者 闫云倩 通讯员 王希玉 王子强)男子在当地小型养猪场大量收购病死猪进行屠宰,后将病死猪肉以每斤约5元价格低价销售给他人,再由他人在市场肉摊或者肉食店销售。近日,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采用七人合议庭依法公开宣判一起11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郝某臣等11名被告人分别以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7年6月以来,被告人郝某臣在莘县、阳谷等地的小型养猪场大量收购病死猪进行屠宰,屠宰后将病死猪肉以每斤约5元的价格,低价销售给被告人任某国、张某岑、刘某朋、李某民、张某峰、王某超、任某旺、郭某红、宋某奎,由上述被告人在市场肉摊或者肉食店销售。期间,被告人邹某华帮助被告人郝某臣给被告人刘某朋、任某旺等人运送病死猪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臣购买病死猪肉,屠宰后销售给任某国等人,而且任某国等人购进病死猪,对外销售,涉案金额较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华帮助被告人郝某臣给被告人刘某朋、任某旺等人运送病死猪肉,也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各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置广大消费者生命健康而不顾,依法应予严惩。同时,被告人明知是病死猪肉,仍向不特定消费者进行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在触犯刑法的同时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侵权,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综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金额、情节和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郝某臣、任某国等11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82万元至2万元不等,没收全部违法所得115万余元。同时,判令11名被告人分别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00万元、168万元不等,另判决禁止各被告人五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活动,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公开宣判后,11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再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