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聊城频道 > 法制 > 正文

聊城首例“刑拘直诉”案件宣判

2020-09-03 16:46: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鲁网9月3日讯(记者 闫云倩 通讯员 王希玉 孙秀丽)9月2日,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通过远程庭审公开开庭审理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并当庭宣判。据悉,这是全市首例“刑拘直诉”案件,从立案到宣判,仅用了2天时间。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3月13日10时0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P578WY号面包车沿莘县滨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滑营村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鲁P666WV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后经检测,王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34.4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不符合逮捕条件,若对王某某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又不能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2020年7月17日联合印发的《关于适用刑拘直诉机制办理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对于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公安机关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对其拘留后可以不再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在侦查终结后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公诉机关遂采取“刑拘直诉”方式以王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责任编辑: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