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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原大队长桑士信获刑一年四个月

2020-07-02 20:25:00 来源:大众网·海报新闻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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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7月2日讯 近日,聊城莘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原大队长桑士信因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桑士信徇私枉法的事实主要为:2009年6月26日晚8时许,李某1与李某2在一起吃饭时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李某1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李某2捅伤致重伤二级,该案由桑士信、孔某1(另案处理)负责办理。桑士信在明知李某1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且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自己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的情况下,仍然接受他人请托,长期怠于侦查,不及时移送审查起诉。且自李某1于2010年4月13日投案至2018年移送审查起诉前,长期未对李某1采取有效的强制措施。2018年6月,在准备将李某1案移送起诉前,桑士信安排孔某1伪造了一份日期为2010年4月13日李某1投案时如实供述伤害李某2犯罪事实的讯问笔录,用该笔录将李某1投案时未如实供述的讯问笔录替换到起诉的卷宗中,并将原笔录销毁,使李某1被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认定为自首,从而使李某1得到从轻处罚。同时,桑士信还在明知李光才涉嫌参与该案的情况下,在未进行及时补充侦查的情况下,随意出具工作说明,以帮助李光才逃避可能受到的法律制裁。

  受贿的事实主要有:2016年3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桑士信在任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赵某等人被敲诈勒索案件中,收受赵某等人送予的三星W2016手机一部、五粮液低度白酒券20张(购买价55200元)、聊城全聚德酒店储值卡10000元。经鉴定,三星手机价值14100元。以上物品折价共计人民币79300元。另外,赵某在聊城天福茗茶为桑士信预存了茶费10000元并告知了桑士信,但桑士信一直未消费。2018年12月,桑士信通过满某退给赵某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桑士信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受人之托,为使罪重的人受到较轻的处罚、使有犯罪嫌疑的人不受追诉,故意伪造证据,随意出具工作说明,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桑士信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八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桑士信犯徇私枉法罪、受贿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以上述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士信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案发前退出了全部赃款,并认罪认罚,其近亲属已缴纳了罚金,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桑士信犯两罪,应对其数罪并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大众网·海报新闻)

责任编辑: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