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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获刑二年十个月

2020-06-09 09:43: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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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69日讯(记者 闫云倩 通讯员 王希玉 王明侠近日,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伙同河北省临漳县章里集乡某村村民申某某(已判刑)2013329日,在临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临清市鑫通种植专业合作社,由申某某任该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合作社座落于临清市戴湾镇某村,业务范围为依法从事小麦、玉米、辣椒的种植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合作社开业以来,在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聊城监管分局许可的情况下,以承诺高额手续费、存款奖励等手段发展信贷员,并通过他们向公众以投资入股、分配红利高于银行利息的方式非法吸收存款。其间,被告人吴某某组织、领导、参与公开宣传、非法吸收资金工作。截止到20146月案发,该社仍有3200712元无法兑现。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71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此外,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并于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投资入股、分配红利高于银行利息的方式,非法向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予以减轻处罚。

  据此,根据该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责令被告人吴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200712元。

责任编辑: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