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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多次盗卖绿化树木获刑

2020-04-13 16:41: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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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4月13日讯(记者 连峰 闫云倩 通讯员 王希玉 李明玉)近日,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11日凌晨,在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黑龙江路与金山路交叉路口北300米处,被告人齐某某趁夜深无人之机,盗窃道路两侧国槐树4棵、价值1440元,销赃后得赃款1420元。2015年4月12日凌晨,在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北外环路小湄河桥东侧,被告人齐某某伙同齐某,趁夜深无人之机,盗窃道路两侧白蜡树19棵、价值10070元,销赃后得赃款3800元。4月13日凌晨,在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黑龙江路与金山路交叉路口北300米处,被告人齐某某伙同齐某,趁夜深无人之机,盗窃道路两侧国槐树34棵、价值12240元,销赃后得赃款6370元。4月17日凌晨,在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周公路与花园路交叉路口东400米路北,被告人齐某某伙同齐某,趁夜深无人之机,盗窃绿化带内金枝槐13棵、价值6110元,销赃后得赃款2460元。4月18日凌晨,在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周公路与花园路交叉路口东400米路南,被告人齐某某伙同齐某,趁夜深无人之机,盗窃绿化带内金枝槐11棵、价值5170元,销赃后得赃款199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齐某某盗窃树木总价值为3503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的黄金槐24棵已发还被害人。齐某某、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齐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依法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齐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赔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 李云乾

责任编辑: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