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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公检法联合发通告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

2019-09-04 18:40: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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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9月4日讯(记者 闫云倩)9月3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聊城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指出,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给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统称“在逃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另外,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案。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视为自动投案。

  《通知》明确,在逃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而且,在逃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通告》强调,在逃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惩处。任何人不得为在逃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为其通风报信或者作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知悉在逃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编 李云乾

责任编辑:庞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