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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寻衅滋事 一涉恶团伙七人获刑

2019-07-31 11:45: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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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聊城7月31日讯(记者 闫云倩 通讯员 王希玉 赵衍静)7月30日下午,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法荣、李春贺、曲振江、孙化同、王春财、陈显亮、郭衡等7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李法荣等7被告人一审被判处一年到九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据悉,这是该院审理的首例涉恶团伙犯罪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5、6月份,被告人李法荣在高唐县大市场兴隆街成立“发荣商贸”从事非法放贷业务,对借款到期不能偿还的债务人,指使被告人李春贺、曲振江、王春财、陈显亮、孙化同、郭衡等人,以拉横幅、喊喇叭、墙上喷字、殴打、侮辱、拘禁等行为,逼迫借款人还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法荣、李春贺、曲振江、孙化同、陈显亮、王春财、郭衡等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侮辱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法荣、孙化同、王春财有组织的多次采取滋扰的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恐吓他人,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所犯二罪应并罚。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法荣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春贺犯非法拘禁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被告人曲振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被告人陈显亮犯非法拘禁罪,与已判决的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孙化同犯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罪,与已判决的强奸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春财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郭衡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时,责令李法荣等部分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责编 李云乾

责任编辑:庞孝君